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赣财文[2017]3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赣发[ 2016]5 号)和创新引领基本方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 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 1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6]9 7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由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科协分别归口管理的,支持我省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开展科学普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工程,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努力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重大科技活动和基层科学普及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安排,合理配置。对引导市县科技发展专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和科普专项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增强市县自主性,激励基层主动作为。对科技计划,按照竞争性评审的方示,分五大类予以资助;对重点科技工作,将资金安排到特定项目,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
(二)公开公平,绩效优先。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立项结果、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分配、项目安排和资金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及时下达,专款专用。各级收到省财政下达的科技资金后,要按《预算法》的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监管,追踪问效。各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省财政根据科技创新、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科普工作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科技专项资金。各市、县财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科技、科普工作需要和财
力情况,将科技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科技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下达。因素法分配是指根据与科技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对引导市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市、县(区)科研综合能力(权重 20%)、创新综合能力(权重 20%)、市县本级财政科技支出(权重 30%)、科技管理(权重 30%)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按照各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任务,首席专家(权重 22. 5%)、岗位专家(权重 5 8.5%)、综合推广试验站数
量(权重 1 9%)等因素。科普专项按照常住人口数(权重 20%)、国土面积数(权重 20%)、科学普及工作因素(权重 40%)、助力地方经济建设工作(权重 20%)等因素。资金测算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竞争性分配是指根据《江西省“十三五’’科技创新升级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要求,由科技主管部门以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项目申报、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批准立项等程序实行竞争性分配资金的方法。科技计划的五大类计划按照此方式分配资金,其中需上报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并建立健全各类科技计划评审管理办法。各级各类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对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
评审内容等,由省科技厅另行研究制定办法,与本办法配套实施。对于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要综合考虑该项目的年度实施进度并分年安排;对科研部门的科研资金安排,要综合考虑其上年的资金总体使用情况,防止资金在单位的大量结余。
第七条实行竞争性分配的科研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省科技厅依据计划类别特点在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明确。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同时核定补助额度,按照科研计划合同和科研任务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或经过绩效考评后,获得专项经费奖励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积极探索其他支持方式。其他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财政贴息补助、科技协同创新体有偿借款、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科技金融类和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科技特派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采取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其他科技金融类种科技创新券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对拟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经部门“三重一大’’程序研究,通过后由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意见,提交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第三章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项目资金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一条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 0 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5 0 0 万元至 1 0 0 0 万元的部分为 15%,1 0 0 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软料学(管理科学)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提高至 30%。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各科研单位可自行制定办法。
第四章资金下达与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科技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 6 0 日内下达。对主管部门未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的,省财政厅在到期后 2 0 日内可按因素法先预拨后清算。
第十三条为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科普专项的使用管理,省农业厅和省科协提前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提前下达给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市、区)。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和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为提前开展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下达,省科技厅于每年 5 月底前研究下发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 1 1 月底前完成申报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等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加快预算执行。资金分配下达后,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与主管部门淘通协调,分解下达资金,尽快形成实物量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科协等主管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的同时下达工作任务清单,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加快项目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市县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做到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即可进行项目对接并组织实施,促进“钱等项目’’向“项目等钱’’转变。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农业厅和省科协负责管理,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省科技厅、省农业厅和省科协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年初预算数,商省财政厅分别提出引导市县科技发展专项和料技计划专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科普专项的资金分配方案,分别下达各专项的任务清单,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二)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审核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资金,依法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检查。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制定科研、科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开展项目实施,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统计所属单位的科研、科普结余结转资金,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年度预(决)算。
(四)市、县科技、农业和科协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建立项目库、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五)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投入纳入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科技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资金,依法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检查。
第十八条省直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应当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进展情况,并按要求上报监督检查结果。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重大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立项结果、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各级科技、农业、科协和财政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检查验收工作,对项目完成质量、实施成效、政策落实、组织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省直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财政、科技、农业、科协等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人大、检察机关、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二条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教[ 2013]84 号)同时废止。原制定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教[ 2014]84 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 江西省“银会合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赣财文[ 2016]2 1 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农业厅和省科协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